刘昕生:促进人权领域互利合作 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2024-03-28 16:48:48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刘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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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权领域互利合作 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中国)刘昕生

人权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文明进步的标志。在各国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中,不同文明与不同国家的人权立场虽有差异,但是依照《联合国宪章》促进与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充分实现人人享有人权,应当是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共同追求,需要国际社会一道不断探索前行,开展平等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是人类的共同事业,各国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本国实际和人民需求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生存权、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首要人权,世界上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都应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

一、促成国际人权领域的相互平等,互利合作,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对于国际社会实现人权治理极为重要。

全球人权治理要由各国共同商量,人权发展成果要由各国人民一起分享。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机构应秉持公正、客观、非选择性原则,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平衡推进各类人权以及发展权。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扩大共识,缩小分歧,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各国民间社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提倡在平等、包容的基础上,对其他文明保持信任和理解,共同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内处理国际人权问题的主要政府间论坛与平台。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设立了人权理事会,授权其全面的国际人权保护职责。在这方面,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方式,借助相关机制和信托基金,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参与下,帮助联合国会员国提高人权保护的能力与水平,以对话促进人权,以合作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基于平等地位的人权合作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受到一些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不少面临特殊困难的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二、联合国与人权理事会的实践证明,通过平等合作开展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只有平等对话与合作,才能增进相互了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标。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不同。为了不断改善人权享受的状况,所有国家都应相互交流借鉴,实现人权领域的共赢合作和共同进步。各国应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治理,探索促进民主化和法治的途径,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的健康发展。

国际社会应尊重人权发展的多样性,反对套用单一模式和评判标准。国家、民族、宗教背景和发展阶段等因素是人权思想和人权治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和基础。当前,受到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疫情和武装冲突的影响,全球人权治理遭受严重冲击,世界面临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新挑战,对人权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国际社会应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尊严,同等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经社文权利和发展权。发展中国家当前面临的挑战十分严峻,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应当综合施策,系统推进,才能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应恪守国际法治,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霸权政治和人权政治化。全球人权治理应遵循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一些西方国家唯我独尊,滥用国际人权机制,以人权之名行强权霸凌之实,是践踏国际法治、破坏人权治理的行径,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背道而驶。

《联合国宪章》提出并重视通过国际合作方式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根据《联合国宪章》这一宗旨,联合国希望国际人权领域促进与保护活动,要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行。在具体实施领域,考虑到国际人权活动涉及国家与国家、国家与联合国组织的交流与沟通,《联合国宪章》第3条、第55条和第56条反复肯定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发展权宣言》等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国际文件中,也分别重申在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原则。因此,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国家的责任。联合国不同机构通过的众多决议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 2526(XXV)号决议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具体规定了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的义务。1993年8月,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协商一致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宣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至关重要。”

三、联合国人权领域开展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的辩证关系。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开展相关活动时,提供技术援助是手段,提高能力建设是目标。技术援助是对会员国人权保护能力的评估、补充和提高,国家能力建设的不足是开展技术援助的基础。开展人权技术援助不是一味指责和批评会员国,更不是公开谴责会员国的人权状况。相反,开展人权技术援助意在补齐短板和增长见识,提升能力建设是技术援助的唯一目标。

中国和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加强人权领域的共赢合作,应考虑一些重要原则:第一,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主权和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第二,需要进行平等磋商,以根据有关各方的要求和优先事项,确定合作领域、项目规划和具体实施;第三,平衡促进各项人权,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和人权不断进步的要求;第四,全面落实《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同时,从根本上保障全体人民享有人权;第五,各国应维护国际公平和正义,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困难和努力,积极为这些国家的人权发展创造条件。

四、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应具有建设性,基于普遍性、不可分割性、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平等和相互尊重。

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积极倡导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推动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人权,促进人权领域的互利合作。这是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作出的重要贡献。
多年来,中国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权的保障水平。中国在推动本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中国贡献、提供中国方案,赢得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欢迎。

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指出“承认在日益相互关联的世界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共赢可对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在同当事国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基础上开展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对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重要性”,“重申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呼吁各国应当事国的请求并按其确定的优先事项,通过合作共赢来加强人权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欢迎在此方面开展的北南、南南及三方合作”。

中国政府提出的这一决议确认了合作共赢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强调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人权。同时,这一决议也呼吁所有国家奉行多边主义并共同促进人权领域的合作共赢,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有力推动了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契合当今时代发展潮流,有助于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话语权。这是联合国将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同时纳入决议,展现了中国的世界情怀和大国担当,是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对全球人权治理作出的积极贡献。

中国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促进人权,走出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和国际合作,同各方一道积极开展人权交流,以自身经验为全球人权事业注入希望和动力,共同促进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刘昕生系联合国人权咨询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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