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探索中国式“数字人权”保护模式

2024-03-28 14:33:44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马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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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中国式“数字人权”保护模式

(中国)马长山

信息革命的到来,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生产生活、行为方式都开始全面走向数字化,字权力扩张、平台垄断、数字鸿沟、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问题开始日渐凸显,“数字人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并对传统的人权保护模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积极回应数字社会的发展要求,努力保护“数字人权”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时代任务。

一、全球数字化转型中的人权挑战

众所周知,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迭代交融发展,一场深刻的数字化转型正在席卷全球。它既是人类飞跃发展的重大动力,同时也是新一轮变革发展的激烈竞争;它既创造了便捷高效、新奇妙趣的数字文明生活,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风险和社会问题,甚至带来了全新的人权挑战。

首先,“线下人权”问题放大变异。传统人权的范围、程度扩大,发生一定的转化变异,如数字鸿沟加剧不平等和失业、算法决策加剧歧视和不公等。

其次,“线上人权”问题不断出现。数字社会形成了不同于工商社会的生产生活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社会的行为逻辑和价值观念,数据、算法和平台成为组织生产生活的数字架构和运行中枢,进而出现了传统人权所难以涵盖的新兴“数字人权”,如数字孪生和元宇宙中的数字人格和尊严、信息茧防中的自主性和信息自由等。

再次,全球数字化中的“数字霸权“兴起。新兴科技革命带来了全球性的数字化转型,产生了空前的人类数字发展“红利”,但这种“红利”并不均衡,也没有转化形成理想的全球共享发展权利,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进行技术霸凌和“数字殖民”,出现了“数字霸权”倾向,恶意阻断新兴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对数字化转型中的生存权、发展权带来了严峻挑战。

上述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传统人权的范围,至少是仅凭传统人权的理论和机制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新时代的“数字人权”问题就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命题。其中主要包括数字生存权、数字人格权、数字平等权、数字自主权、数字自由权(数字控制)等等。

二、“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策略

中国是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倡导者、践行者、建设者。在2013年和2015年,中国先后提出了“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建设战略,在国际上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文明共同体”的理念,在国内塑造全民“共同富裕”、“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从而形成了中国式的“数字人权”保护策略。

其一,人本化的保护理念。以人为本、数字普惠的“数字人权”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坚持数字普惠,消除“数字鸿沟”,让数字政府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同时,通过“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发展理念,让“数字中国”的发展能够惠及世界、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其二,体系化的保护规范。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伦理规范。同时,加强了伦理规范、行业规范和司法保护的机制协同。如数字检察,就实现了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单兵作战到系统融合,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浙江经验,[贾宇:《大数据检察监督的浙江探索》,《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1期。]保障了法律实施,促进了个人信息保护,有效维护了数字人权。

其三,平台化的保护机制。数字时代,也是平台时代。近年来,中国数字政府的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建设成效显著,特别是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最多跑一次”等方面,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化解了数字鸿沟,促进了数字平等权利。《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公民数字权利的保护将进一步增强。

与此同时,数字检察、数字法院的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也不断提升,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浙江省数字法治系统建设、以及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等,都是司法平台化的重要探索,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数字公民权利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这就意味着,数字人权保护也纳入了平台运行机制,融合了数据和算法元素,获得了平台保护的新形式、新途径。

其四,技术化的保护网络。数字技术成为数字时代的规制力量,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发和运用数字技术来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如反诈APP、晴朗行动等,有效地维护了民众各种权益,提升了民众的数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五,场景化的保护路径。《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普惠水平;中央网信办《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注重培养具有数字意识、计算思维、终身学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数字公民,促进全民共建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高效能治理、人民高品质生活、对外高水平开放。这些都是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条件和不同场景所采取的权利保护策略,其核心是是保障民众的数字生存权、发展权。

三、“数字人权”保护与“数字文明共同体”构建

“数字人权”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并不是单凭哪一个国家所能完成的,因此,应该确立“数字文明共同体”的价值理念,积极支持联合国制定“全球数字契约”,携手应对“数字人权”问题。

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审议通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强调,“对数据的使用必须尊重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各国可根据国际法,对在其境内生成或经过其国境的数据进行监管,并采取措施,力争在依照国际法尊重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权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有效监管,包括数据保护。同时,“会员国应通过实施有力的执行机制和补救行动,确保调查并补救人工智能系统造成的损害,从而确保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在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中同样得到尊重。”《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就制定“全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提出倡议,要确保所有人接入互联网、避免互联网碎片化、保护数据、保护线上人权、制定针对歧视和误导性内容的问责标准、加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数字公共产品。这些都是构建“数字文明共同体”的重要努力,而且需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数字人权”与数字主权。基于网络虚拟性、数据流动性和数字空间的泛在性,传统主权观念受到挑战,数字主权则成为一种时代诉求。事实表明,无视其他国家数字主权的“长臂管辖”和数字监控,往往会削弱和侵蚀数字人权;而不重视数字人权,也很难塑造全球认知的数字主权。因此,网络和数字空间的主权是数字人权保障的基本前提和现实基础,而数字人权则是数字主权必须遵循的价值原则和核心目标。这就需要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之间的全球性协调与合作,尊重彼此的数字主权,共同捍卫数字人权。

二是“数字人权”与公共安全。在当今数字时代,各国都面临着公共安全的严峻挑战。但安全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的。不能以一己的“安全”来否定、控制他国的安全。只有形成安全共识并合作协同,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犯罪、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等问题,从而有效地保护“数字人权”。

三是“数字人权”与数字治理。制定“全球数字契约”,促进全球数字治理,是全球数字发展、保护“数字人权”的关键。因此,中国政府倡议,各国可在尊重各国主权、数据安全、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就开放数字产品的标准、范畴、管理方式、使用规范等进行讨论,逐步凝聚共识。各国应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强在线教育等领域国际合作,加强可持续发展目标监测评估数据合作与共享,更有效推动2030年议程落实。

同时,也希望能够为“数字人权”保护提供一个有益的“中国方案”。

(作者马长山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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