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俊响:“维也纳精神”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2024-03-28 16:36:25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毛俊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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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精神”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中国)毛俊响

一、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与“维也纳精神”

1993年6月,在联合国主持下,国际社会在维也纳召开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为开好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第四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6/116号决议,决定召开区域筹备会议。1992年11月2日~6日,41个非洲国家和180个非政府组织于在突尼斯共和国首都突尼斯举行会议,通过了《突尼斯宣言》。1993年1月18~22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在哥斯达黎加的圣约瑟城聚会,通过了《圣约瑟宣言》。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在曼谷举行会议并通过了《曼谷宣言》。通过发布《突尼斯宣言》《圣约瑟宣言》《曼谷宣言》,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亚洲地区协调了人权立场,为开好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奠定了基础。

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称《维也纳宣言》)。《维也纳宣言》洋洋洒洒100段,包含了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基本立场以及推进国际人权实施的具体要求。宣言包括序言和正文(一)(二)三个部分。在序言部分,宣言主要阐述了人权本源、《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基本人权的目的和宗旨、遵循《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推动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合理化等理念,明确强调“承认并肯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宣言正文部分主要包括立场宣示和行动纲领。宣言第一部分宣示了国际社会对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宣言第二部分则从六个方面,即(A)增强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方面的工作的协调,(B)平等、尊严与容忍,(C)合作、发展与人权,(D)人权教育,(E)执行和监测办法,(F)世界会议后续行动,勾画出行动纲领。

《维也纳宣言》是冷战后国际社会团结一致通过的一份非常重要的人权文件,对于协调各国人权立场、促进全球人权治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贯穿《维也纳宣言》的核心理念包括:第一,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第二,国际团结与合作;第三,以公正、均衡、合理方式推进人权;第四,以发展促进人权。这些理念构成《维也纳宣言》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三十年来,“维也纳精神”对促进全球人权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球人权治理应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如果要以一句话来归纳二战以来国际人权运动的历史进步,那就是人权普遍性的理念深入人心。这不仅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将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列为基本宗旨,更体现在人权普遍性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机制发展的理念基础。《突尼斯宣言》、《曼谷宣言》、《圣约瑟宣言》都强调人权普遍性,并且认为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互依赖和不可分割是考虑人权问题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维也纳宣言》明确指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

人权虽然被认为是一个普遍性概念,但是人权内涵及其体系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同样,人权普遍性虽然也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人权普遍性的内涵也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人权普遍性包括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与标准、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但是,即便如此,人权主体、内容也还是相对的。就主体而言,一方面,人权主体普遍性也是一个从有限主体发展普遍主体的历史进程,人权主体普遍性本质上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而非先验、超时空、超地域的。另一方面,即便在当前,人权主体普遍性也存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与歧异。例如,有些权利的保障存在公民与非公民身份的差异。就人权内容而言,不同国家对于同一种权利的内容及其边界存在争议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

正因为如此,人权普遍性并不是绝对的,人权特殊性或相对性就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实。对此,《曼谷宣言》《突尼斯宣言》给与了明确承认。《维也纳宣言》也指出:“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一句话实际上表明,维也纳宣言承认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特殊性,并不是意味着各国可以此为借口减损所承担的人权义务,或限缩基本人权的核心内容。人权特殊性表现为:权利主体存在特殊性,权利种类存在特殊性,权利内容存在特殊性,权利界限存在特殊性,保障权利的方式存在特殊性,人权保障的程度存在特殊性。

由此可见,应承认人权既具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就全球人权治理而言,从超时空、超地域角度推行某一种人权制度或模式,则引发人权帝国主义在推进全球人权治理过程中,各国都有权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各种人权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既体现了对人权理想的价值追求,又展现本地区人权发展的特色之路。可以说,各个地区的人权文明本身就是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三、国际团结与合作是全球人权治理的前提

团结与合作既是贯穿维也纳宣言的一根红线,也是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的主题,更是当时国际社会的普遍诉求。众所周知,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召开前夕,国际社会刚刚走出美苏争霸的冷战阴影。冷战期间,虽然联合国主持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一些国际人权条约,但是美苏两大阵营争霸、意识形态对峙使得人权问题长期收到政治对抗的困扰,人权问题也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在两级对峙的格局下,人们对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表示出明显的悲观情绪。如果以现在的视角来看,冷战结束改变了两极对峙的局面,是国际合作有可能加强,客观上促进了国际法的全球化,也促进的人权普遍化。

而无论是联大第46/116号决议,还是突尼斯宣言、圣约瑟宣言、曼谷宣言,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团结与合作。例如,《圣约瑟宣言》重申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通过各自的努力和广泛的、非选择和歧视的国际合作,促进与保障完全遵行《世界人权宣言》及世界和区域人权文书规定的人权的承诺。《曼谷宣言》强调“认识到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于人”。

也正是如此,1993年维也纳会议既是在团结与合作的氛围下举行,也在整个会议中突出强调团结与合作。《维也纳宣言》重申《联合国宪章》第56条关于各国与联合国合作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开宗明义宣布“决心为国际社会的承诺迈出新的一步,更努力、持续地从事国际合作和团结,使人权事业能取得实际的进展”。宣言全文中有39出提及“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与团结”或“合作”。在其中,“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是核心思想。第一,宣言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角度论述人权国际合作的重要意义,提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至关重要”。第二,宣言从实现发展权的角度强调国际合作。第三,宣言承认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人权和人道主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了国际行为体,而非仅仅国家之间的合作。第四,宣言强调区域机制与联合国的合作。宣言强调,“区域安排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着根本性作用”。第五,宣言尤其强调在推动人权实施方面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例如,在“(A)增强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方面的工作的协调”部分,宣言“促请所有联合国负责人权活动的机关、机构和专门机构进行合作,在考虑到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同时,加强、精简其活动,并使之合理化”。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维也纳宣言》强调国际团结与合作就对全球人权治理表示出过分的乐观,或者乐观地认为团结与合作就自此成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全部。实际上,即便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结束后,政治对抗也时常充斥在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活动之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是因为充满着政治对抗而面临“信誉危机”。古巴代表在2004年12月23日第59届联大第76次会议上就指出:发达国家企图劫持联合国组织在人权领域的许多工作,促进他们自己的政治利利益,进而完全摧毁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客观公正的形象……”。中国2004年发表的《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强调,中国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在人权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改革应有助于减少人权领域的对抗,加强国际合作,提供人权机制效率”。最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2006年被人权理事会取代。即便如此,三十年来,在《联合国宪章》有关国际合作的宗旨,以及《维也纳宣言》关于国际团结与合作的精神指引下,全球人权治理始终朝着团结与合作方向发展。团结与合作逐渐成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运行逻辑,无论是联合国大会,亦或是经社理事会,再或是人权理事会,在其报告、决议等文件中都将团结、合作与对话作为推进人权的主要方式。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框架内的主要从事人权的机构,则将合作作为基本原则。第60届联合国大会强调,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应该坚持坚持建设性国际对话与合作。人权理事会也强调,普遍定期审议是一种建立在客观可靠的资料以及互动对话基础上的合作机制。不仅如此,人权理事会多次通过促进国际团结与合作的决议。在人权理事常规会议中,发展权、人权与国际团结、食物权决议出现频次最高,也能说明这一问题。

四、以公正均衡合理的方式推进全球人权治理

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实现人人得享人权,是全球人权治理的价值目标。全球人权治理是以人权为价值目标的全球治理。不同于国内人权保障所强调的政府首要责任,全球人权治理是包括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在内的多元治理。在这过程中,就涉及多元主体以何种方式开展治理的问题。而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如何对待人权政治化与工具化问题。

人权政治化或工具化实质是以人权为名来实现国家利益,人权政治化或工具化背离了人权理想,将人权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以人权为名干涉他国内政。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多边人权机制的信誉,危及国际团结与合作,威胁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根基。冷战期间,人权政治化趋于高涨,西方一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大搞双重标准。冷战结束后,人权政治化不仅没有消弭,反而更加明显。西方国家以人权判官自居,动辄在人权委员会提出审议特定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的议案,加剧了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政治对立。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对其盟友侵犯人权的状况却视而不见,充分展现了他们在人权领域的双重标准和虚伪性。

也正是因为如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以公正、均衡、合理方式处理人权问题。无论是曼谷宣言还是圣约瑟宣言,亦或是维也纳宣言,都反映了这一呼声。《曼谷宣言》强调,“迫切需要根据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是联合国系统民主化,消除选择性和改善程序和机制,以便加强国际合作,并在解决和实现人权的所有方面确保采取积极、均衡和非对抗性的方法”,“不赞成任何人利用人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条件”,“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实施政治压力的手段等原则”。与此同时,《曼谷宣言》还强调,“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取双重标准,避免其政治化”。《圣约瑟宣言》亦强调,“研究和实施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人权文书的指导原则应是相互依赖、普遍性、客观性、公正性、非选择性和各国均有责任履行其义务”。在此基础上,《维也纳宣言》在第一段就强调“考虑到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一件优先事项,而这会议又是一独特的机会,由此可全面分析国际人权体系和人权保护机制,争取以公正、均衡的方式增强并促成更充分地遵守这些权利”,进而,宣言“承认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需要合理化,加以扩充,以便增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机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目标”。

三十年来,在《维也纳宣言》关于以公正、均衡、合理方式推进人权的精神指引下,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和努力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场反对人权政治化、选择性、双重标准、非客观性的正本清源运动。这一运动的高潮发生在2005年第60届联合国大会期间及前后。在第60届联大会议之前,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了《大自由:实现所有人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的补充说明,提出拟成立的人权理事会要建立公正、透明和可行的同侪审议机制,尽可能避免人权委员会的政治化和选择性。第60届联大会议期间,广大发展中国家集体表达了对人权委员会的不满,要求消除联合国人权工作的政治化、非客观性、选择性问题。发展中国家不仅表态支持建立人权理事会,也对人权理事会的未来表示出期待。他们认为,人权理事会应消除政治化与双重标准,应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支持人权观念多样性。2006年3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成立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要求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应以普遍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为指导。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也明确,普遍定期审议应“客观、透明、非选择、具有建设性、非对抗、非政治化地进行”。同时,人权理事在规模、席位分布、成员选举、普遍定期审议等方面,充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呼声,更加趋向公正、均衡、合理。

五、共同发展是推进全球人权治理的根本路径

人权作为一种理想,包含两个维度。第一,人权是人类反思经济社会发展不足、追求美好生活的期待性诉求。人类之所以孜孜不倦的追求人权,根本原因在于现实生活无法满足人们追求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在实现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之后,人权就不会再是一种理想了。因此,人权作为一种理想,本身是经济社会发展不足的产物。第二,人权是依赖经济社会发展前景的现实性诉求。一个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必然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极大丰富的社会。人权的实现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其所依赖的经济社会结构。人权的实现基础应该是高水平的发展。

无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推进人权的障碍,既有资源禀赋、经济水平、科学技术、文化传统等内在因素,也有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结构等外在因素。在近代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亚非拉地区的很多国家不仅没有赶上工业革命的节奏与红利,反而成为西方工业革命的牺牲品,在历史上遭受殖民主义、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压迫与剥削,进而拉大了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在内外因素的双重制约之下,亚非拉很多地区处于人权发展的相对落后状态。因此,就人权保障而言,发展不足对亚非拉国家的基本矛盾。即便就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也是其永恒的历史主题。起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是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历史进程。除去世界大战打断发展节奏之外,发达国家始终也是走在追求近代化进而实现现代化发展的道路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发,一些西方国家陷入了国内治理危机,经济发展停滞、债务与失业率攀升,就更加凸显了发展的重要性。总之,发展赤字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球人权治理面临最大的挑战。

《联合国宪章》揭示了发展与人权之间的紧密关系。《宪章》第1条强调“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实际上是将发展和人权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发展权利宣言》则是从两个维度论述了发展与人权的关系。首先,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发展是人权的基本属性之一。其次,发展是实现人权的路径。为此,一方面要消除影响发展的国际国内障碍因素,如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战争的威胁。关注继续存在着阻碍发展和彻底实现所有个人和各国人民愿望的严重障碍,这是除其他事项外由于剥夺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所造成的,另一方面,要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在国内层面,《发展权利宣言》强调,“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在国际层面,《发展权利宣言》强调,“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的一种补充,在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至关紧要的”。

冷战结束以后,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维也纳宣言》充分反映国际社会的普遍呼声,指出“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各国应互相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为了在执行发展权利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需要国家一级实行有效的发展政策,以及在国际一级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一个有利的经济环境”。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商定了一套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2015年9月,在联合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第70/1号决议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议程宣布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包括与贫困、不平等、气候、环境退化、繁荣以及和平与正义有关的挑战。202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通过决议强调,“发展与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极端贫困阻碍充分和有效享有人权”,“包容性的可持续发展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毛俊响系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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