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一般利益与人权治理

2024-03-28 16:24:53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作者: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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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利益与人权治理

(喀麦隆)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

在 2023 年5月24日至26日以“国际法的挑战”为主题的海牙国际法学院百年庆典上,开幕式圆桌会议专门讨论“公共利益与国际法”,之后又以“一般利益和人权治理”为讲题展开讨论。

人权领域是全球治理中共识最少的领域之一。然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人权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承诺:采取行动,通过自身努力和国际援助与合作,以确保逐步充分行使公认的权利”。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序言强调“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2010年3月26日,人权理事会未经表决通过一项埃及提出的关于加强国际人权合作的决议。最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于2023年4月18日发表了他关于在人权领域实施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报告,这份报告也会在将于2023年6月19日至7月14日举行的第53届人权理事会会议出现。

我们不在这里展开关于人权定义的讨论,因为很明显,如果人权是普遍的,那么这个术语的定义就不对。在非洲和亚洲部分地区被认为是人权的东西,比如一夫多妻制,在其他地方被否定了;在欧洲或更广泛的西方被奉为万神殿的人权在其他地方同样遭到强烈反对。因此,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坚持采用构成普通法公认的人权。但即使有了这些,评估符合的标准也会因环境而有很大差异。

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作者将全球人权治理问题与其他问题一起处理,就像通过扭曲的棱镜而导致特定的偏见一样。通常,这些作者满足于给意识形态添加科学色彩,以埃罗尔-门德斯为例《全球治理、人权和国际法:与悲剧性缺陷斗争》,第 2 版,伦敦/纽约,劳特利奇/泰勒-弗朗西斯出版集团,2023, 285 页)。

呈现为普遍利益的通常只是一类国家或意识形态阵营的利益。正如在国际投资法中一样,当出口投资国的公共利益被考虑时,受过度自由主义的影响全面自由化选项和投资者的利益在开始考虑国家公共利益之前就占据了首要甚至排他性的位置。通过插入具体条款发生变化,来防范与保护环境、工人权利以及一般人权和土著居民的权利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示范投资条约中以及在投资条约中,无论是双边的、次区域的还是区域的。

因此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是否应该等待那些提倡全面投资自由化的人,现代给予公民权利的优先权,感受到这些权利的某种负面影响,以发展优先权为例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过执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的条款重新平衡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这些条款申明所有人权都是平等的,各国承诺适用国际人权根据参与和包容的原则,以统一和客观的方式制定权利文书?合作能否带来更好的人权治理? 在什么条件下? 为了什么结果? 合作如何歪曲人权治理? 国际人权合作是否最终需要基于指导性公共秩序的全球治理? 如果是这样,哪些参与者具有扮演这个角色所需的合法性(如果有的话)?

在不要求详细回答所有这些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将通过依次检查包括联合国组织在内的当前人权治理的四大趋势来找到答案的轮廓:权利的优先化和相关的义务隐瞒(I ), 没有考虑和平权,和平权应该导致积极预防战争 (II) ,影响跨国人权合作的偏见,在这种情况下,非国家行为者与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该领域的国家(III)。

I- 权利的优先化和相应的义务隐藏

喀麦隆人民于1996年1月18日通过宪法的序言,申明“它重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非洲人权宪章》和所有与此相关并正式批准的国际公约”。

在喀麦隆宪法实施框架内制定的内部文本以及喀麦隆批准的区域和国际法律文书,保证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行使“尊重他人和国家的更高利益”的权利。

我们常常倾向于忘记我国宪法序言的这一部分,尽管如此,它还是回顾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27条第2款,内容如下:“每个人在尊重他人权利、集体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的情况下的行使权利和自由。

忽略这些陈述,我们就忽略了法国医生、人类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邦的警告-他是行为障碍和群体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他观察到“ 最确定摧毁权威原则的方法是谈论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他的义务”。

在某些人权被视为高人一等、绝对教条、社交网络内外的自由无政府主义背景下,我们往往会忘记自由是做所有合法事情的权利,一句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解的古老拉丁格言:ubi jus,ibi onus是值得记住的。 我译为:哪里有权利,哪里就有义务。

为了说明这句法律格言,请允许我向您呈现 1996年1月18日宪法序言中的描述以及 1981年6月27日签署,1986年10月21日生效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一些条款。

喀麦隆宪法的相关描述如下:“在尊重他人权利和国家最高利益的情况下,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至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条款,这些是第27至29条。

第27条

1. 人人对其家庭和社会、国家和其他合法承认的社区以及国际社会负有责任。

2.每个人在尊重他人权利、集体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和自由。

第28条

人人均有义务尊重和体谅其同胞而不加歧视,有义务维护旨在促进、捍卫和增进相互尊重和宽容的关系。

第29条

个人还有以下义务:

1. 维护家庭的和谐发展,努力促进家庭的凝聚力和尊严; 时刻尊敬父母,必要时赡养父母;

2. 以其体力和智力为国家服务,为国家社区服务;

3. 不损害其国民或居民所在国的安全;

4. 维护和加强社会和民族团结,尤其是在受到威胁时;

5.维护和巩固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保卫祖国作出贡献;

6.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工作,并缴纳为社会利益依法征收的赋税;

7. 在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中,本着宽容、对话和协商的精神,确保维护和加强积极的非洲文化价值观,并在总体上促进社会道德健康;

8不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层次上均需为促进和实现非洲统一贡献力量。

至于《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其第31条“儿童的责任”非常雄辩。

每个孩子都对其家庭、社会、国家和任何其他法律承认的社区以及国际社会负有责任。 儿童根据其年龄和能力,并受本宪章所载限制,有义务:

a) 为家庭的凝聚力而努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父母、上级和长辈,并在他们需要时帮助他们;

b) 作为一个国家社区,将其体力和智力供其支配;

c) 维护和加强社会和国家的团结;

d) 本着宽容、对话和协商的精神,在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中维护和加强非洲文化价值观,为社会的道德福祉做出贡献;

e) 维护和加强他的国家的民族独立和完整;

f) 在任何情况下,在所有层面上尽其所能促进和实现非洲统一。

这一无可争议的宪法规定和常规声明无需评论。

II-没有考虑和平权,和平权应该导致积极预防战争

享有和平权是所有人、群体和人民享有生命、尊严和和平共处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遭到发动战争的人和恐怖分子的公然蔑视,他们杀害、斩首、截肢、摘取内脏、酷刑、自远古以来在全世界剥夺一切权利。

恐怖袭击是对所有人权的大规模侵犯。我们特别认为:

- 不言而喻的生命权;

- 与截肢和酷刑行为有关的身心完整权;

- 与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有关的尊严权;

- 与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抵制学校和攻击培训机构以及各级教师和其他教育人员有关的受教育权;

- 健康权,关于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或病人的一再袭击;

-食物权,当然关系到无法再耕种田地或收割或从事其他类型职业的居民,但最重要的是数万名被剥夺谋生手段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 与所有被迫放弃家园和逃亡以保护自己的人或与那些房屋在狂暴的战斗或惩罚性远征中被毁的人有关的住房权;

- 由于总罢工或封锁的多重口号,来去自由;

- 出于同样原因的贸易和工业自由;

- 鉴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 - 包括提供就业的公司 - 被毁坏、焚烧、没收或连根拔起;

- 由于律师罢工和不遵守口号的治安官和法院官员一再受到威胁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 通过性虐待和奴役、意外怀孕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妇女和年轻女孩的具体权利;

- 弱势群体的权利以及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因不安全或国家税收损失而受到损害。

如果没有人可以低估恐怖主义造成的危险程度,那么就必须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以反对这些令人发指的行为,尊重人的尊严和尊重民主价值观。 我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实践来对恐怖分子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进行可靠的斗争。

即使面对恐怖主义野蛮行径的政府通过搁置法治作出反应的诱惑很大,我们也绝不能让步,因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最佳方式在于反对野蛮行径、法律、反对过度、相称。这是专业精神的标志。

通过借鉴联合国大会1984年11月12日决议批准的《联合国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人们可以肯定地说,没有被反驳的风险,“没有国际战争是 (在国家以及区域),是国家福祉、物质繁荣和进步以及充分实现人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基本条件。在所有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中声明。

还应再次回顾,自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号决议呼吁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以来,联合国“以最强烈的措辞谴责所有恐怖主义行为 (……) 无论动机如何,无论发生在何处,也无论肇事者是谁"。 然而,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对恐怖行为的谴责是有选择性的,一个人的恐怖分子就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斗士。

我有幸担任主席的委员会继续邀请双边和多边框架内的所有和平人士、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行动者以加倍热情,搜寻、帮助逮捕和根据国际法,将这些恐怖行为的肇事者、支持者以及所有煽动、支持或美化这些恐怖行为的人绳之以法。

在非洲区域层面,1981年通过并于1986年10月28日生效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ChADHP) 从集体角度提及了和平权。 ChADHP 第23条第1款规定“人民有权享受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和平权利的神圣化要求在国内和国际上采取措施,一方面防止冲突,另一方面维护、维持和巩固和平。

和平确实是非洲灵魂和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们丰富的风景、我们的河流和森林的音乐性、我们的审美情感以及我们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地为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带来欢乐和提升。

正如加蓬学者 Bonaventure Mvé-Ondo 所回忆的那样,在非洲,“在属于自己之前,个人属于家庭、宗族、村庄社区和族群”(观点,参考资料合集收藏, 非洲之魂 / 史诗、故事和传说,2012年11月至 12月,第72页)。 愿家庭、宗族、村庄社区和族群因此要求我们在一场无望的战斗中拿起武器反对国家的兄弟放下他们。 愿他们邀请他们尊重这个国家的开国元勋的伟大设计。 愿他们通过《曼德宪章》、《曼丁卡人权宣言》邀请他们畅饮非洲文化的汁液,其中要求所有人:“每个人都要守护他们父亲的国家”。

从全球角度,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骇人听闻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背景下通过的。和平与人权主题的后续发展最终形成了上述《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该宣言于1984年11月12日获得联合国大会批准。同样,200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为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的具体决议。

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前联合国秘书长埃及人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于 1992 年提出了他著名的和平议程,该议程基于三个领域的国际团结,即:

- 和平地区的预防冲突或建设和平外交;

- 在有冲突风险的地区维护和平;

- 在战争地区恢复(或实施)和平。

不幸的是,该议程不会得到某些大国、联合国安理会成员的积极回应,而且在文化差异(种族、语言)加剧的背景下,非洲大陆继续为来自其他地方的战争付出沉重的代价,宗教等),但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是固有的。

III-影响人权领域跨国合作的偏见

在关注民间社会组织 (CSO) 之前,我们将首先研究非政府组织 (NGO) 的案例。

A- 非政府组织的案例

非政府组织 (NGO) 实际上是在多个国家开展活动或其成员来自多个国家的全国性协会,与国家私营企业并无太大区别。于贝尔·韦德里纳,法国前外交部长,在他的书名为《全球化下的法国地图》中将全世界存在的大约三万个非政府组织分为几类。“一个人在那里遇到了一切,他写道,最好的和其他的:慷慨、奉献、网络、好战、利益、游说、信仰和许多真正的伪装的力量”(第20页);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辨别力,我们会经常把膀胱当作灯笼,特别是因为在那里发现了“权力等级制度”和“全球权力平衡”。他解释说,公民来自富裕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高度媒体化,有沟通的手段,因此有权力强加他们对事件的解读,这将在世界上产生最大的影响:美国,而不是尼日尔、玻利维亚或孟加拉国的! 干预北爱尔兰或在西雅图示威的不是尼日利亚的非政府组织!

否则,我们在巴黎听到的关于喀麦隆西北地区恩贾布死亡20人的声音怎么会比 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以来美国对阿富汗战争造成 43,000人死亡的声音还要多? 为什么布鲁塞尔更关心2015年在乍得被处决的10名恐怖分子,而不是2017年在美国被谋杀的17,274人或2018年在美国被枪支杀害的 10,129人,媒体和教义来源甚至提到40,000人死亡2017年这个国家的枪支,包括60%的自杀案件和40%的他杀案件,即平均每月有3334人死亡,每天有112人死亡……

尽管如此,非政府组织往往是特定偏见的载体,这些偏见会扭曲理解,有时还会破坏世界各地崇高的人权事业。

1- 认为国家是人权义务的唯一承担者的荒谬想法,因为它是唯一签署条约的人; 这意味着指定的罪魁祸首和对一个国家不尊重人权负有唯一责任的是国家;人权的横向维度因此被遗忘了。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安理会决议谴责基地组织、伊斯兰国或博科圣地组织的暴行和袭击?为什么同样是这些非政府组织专门报告某某恐怖组织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或父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为什么《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明确指定父母或任何其他监护孩子的人是“抚养孩子的主要责任人”? 为什么“商业与人权”的主题得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法语国家组织和全世界所有国家人权机构的支持?

2- 错误地认为区域和全球非司法人权机制的声明仍然是强制性的,因为这些机制是由强制性条约建立的,或者条约的某些规定迫使国家适用现行条约。

3- 认为与人权有关的规范是绝对教条,在所有国家都适用并且不允许减损或例外,或者国家必须在被视为流氓国家的惩罚下实施它们的错误观念,无视“国家当局的国家评判幅度”,载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完全无视即使是西方的人权概念也不统一的事实,因此,在尊重私人生活的问题上,在美国,自由优先于尊严,而在欧洲则恰恰相反。

4- 不尊重相称性:无国家行为者应对极北和西北部/西南部(喀麦隆)85%至 95%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他们大规模侵犯了数百万儿童的受教育权鼓吹抵制学校,攻击经常被骚扰、追逐、绑架、杀害或斩首的培训机构、学生和教师;数百万人通过烧毁医院获得健康的权利;通过焚烧公私财产或盗窃牲畜和其他食物而获得的财产权;通过攻击企业和烧毁企业等方式实现贸易和工业自由。如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特赦组织关于这些地区的报告有 95% 到 98% 专门针对国家不尊重人权的指控,而只有2%到5%是博科圣地组织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 通常,比例原则要求报告的大部分内容用于谴责最大规模的袭击及其肇事者。

B- 公民社会组织的案例

民间社会组织 (CSO) 以自己的方式开展人权运动; 但他们的行动往往受困于五种方式。

1- 寻求资金的偏见导致他们要么夸大现实以希望获得所需的资金,要么将语言和工作放在捐助者的优先主题上,而不是他们自己或所在国家的优先主题上他们开展活动; 这就是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远非出于信念或他们声称要保护的人群的利益,而是充当接力者或变成鹦鹉,满足于重复捐助者口述的演讲,有时潜伏在阴影中。

2- 为他们的成员或他们的亲属或第三方寻找签证而不是报酬的偏见,将他们描述为受政权迫害的人。

3- 无能的偏见有时会导致他们发动荒谬的战斗,例如这个民间社会组织最近谴责喀麦隆西部地区巴福萨姆山体滑坡后的“暴行和酷刑行为”,但没有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发生在这场自然灾害中。

4- 政治偏见导致一些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加入政党纲领或提出政治要求(例如支持起义游行和呼吁推翻政权以建立过渡政府)来背叛人权捍卫者的诚信。

5- 有意识操纵的偏见,通常包括假冒对某一类公民的迫害行为的合法刑事镇压行为(法国国际广播电台豪萨语专栏作家的案例,他有尼日利亚的一个州长儿子的电话被博科圣地组织暗杀,或者追溯到二十年前,一名记者希望与他的妻子在西方国家团聚,侮辱了喀麦隆共和国总统;一旦被捕,他扮演了自由的烈士的表达,因此能够获得梦寐以求的签证)。

建议

然而,由于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无可争辩的,因此可以提出以下四项建议。

1- 基于人权的方法的概括

基于人权支持 CDHC 活动的方法是一项经过充分检验的战略,可在所有人类活动中促进人权文化,无论是个人活动还是集体活动。它旨在通过充分尊重人权以及逐步和最优的实现所有普遍、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人权,保障人民的福祉并确保所有人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人权的方法意味着国家不仅必须尊重其国内法律框架及其批准的区域和国际公约中所载的人权,而且还必须考虑其实施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权不再处于公共行动的边缘,而必须铭刻在后者的核心位置。

最初,基于人权的方法是作为“对 1980 年代发展失败的回应,更多地关注技术减贫而不是改善边缘化人口的权利 (...)”。它导致了发展合作的范式转变。因此,最初基于最不发达国家人民需求的发展方式已经让位于基于人权的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不再只是决策机构上游计划的援助对象,而是被视为发展中的成熟参与者。因此,公共行动不再是从补偿或“援助”的角度来构想,而是从实现基本权利的角度来构想。

基于人权的方法在其原始框架之外的应用导致其轮廓的部分重新定义。这种方法最初是在发展合作的框架内制定的,后来在 2000 年代被联合国机构特别动员起来以实施受教育权或食物权。 因此,它恰逢对这些人权特征的反思,特别是它们的充分有效性取决于相关权利的可用性、可接受性、可及性和适应性。多年来,基于人权的方法也已应用于与国家主权相关的问题,例如移民流动的管理、安全或刑事政策。

2- 将人权教育普及到学校课程中作为更好地治理人权的主要杠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总干事弗雷德里科·马约尔清楚地看到的那样,“战争在人们的头脑中诞生,我们必须在人们的头脑中培养和平的价值观”。让我们成为工匠吧!

为此,教育界需要一些工具来杀死埋藏在幼儿和儿童头脑中的激进主义毒液。 您将要使用的工具必须将人权反思植入小学生和学童的头脑中,通过使他们成为模范,向他们灌输属于一个致力于伟大命运、值得被爱的国家的感觉公民和爱国者尊重人的权利和义务。

喀麦隆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通过其宪法和它真诚批准的条约,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人权机制,以及通过和有条不紊地实施公共政策在这个区域。正是本着这种精神,政府将一项行动视为加强保护人权框架内的优先事项,即:将人权普遍纳入学校课程已被纳入 2020-2030 年国家发展战略(SND 30 ).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08年至2012年间,喀麦隆国家人权机构在其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制定了国家人权教育方案,其长期目标仍然是以决定性的方式促进通过在小学和中学教育系统中教授人权,同时不忘记大学和主要职业培训学校的传统院系,在公众中形成一种人权文化。这一举措促成了供中小学教师使用的教学笔记本和指南的开发。 在这两个层次的教育中也选择了数十家机构进行该计划的试点阶段。

正如人权机制产生的若干文件,特别是联合国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7年8月28日第1997/7号决议所重申的那样,不可能真正尊重权利接受没有人权教育的教育。

的确,暴力和其他越轨行为在我们的学校中肆虐,我们观察到一部分青年陷入仇恨言论,让自己受到种族至上主义的污染,受到暴力极端主义的感染,整个教育界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必须动员起来,为根除这些现象创造条件,喀麦隆国家人权机构认为,人权教育是国家必须依靠的工具之一,以加强与这些现象的斗争。

3- 为特别关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项目建立供资机制。

4- 建立互动框架,鼓励南方国家的国家人权机构分享经验和好的做法。

(作者詹姆斯·姆安格·科比拉系喀麦隆人权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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