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人权保障——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视角

来源:《人权》2023年第6期作者:吕俊彦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无障碍环境建设蕴含着丰富的人权保障内涵,与我国人权保障研究具有紧密关联。随着无障碍设计理念的演进及其受益人群的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已成为惠及全体社会成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需求的基本任务,其保障的核心也由残疾人权益扩展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视角建设无障碍环境,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时满足人民追求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权利需求,反映了社会中人人享有人权的共同愿景。通过我国制度优势在法治保障层面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能够完善与创新我国无障碍环境立法,力争实现无障碍国际水平的示范和引领,使所有人共享无障碍这一幸福工程为人们创造的美好生活。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建设  人权保障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兼具普惠性、通用性与必要性的重大民生工程。“无障碍”不仅是残障群体的“专利”,更是全社会所有人共享的“普惠”,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和老年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因而对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需求也更为迫切。无障碍环境是我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有必要在彰显人民主体地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高度上认识和部署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使无障碍环境成为当代与未来共享的巨大社会财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而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我国社会文明的标志和人权发展中的内容,理应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基础,尝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一重要现实问题上升为理论问题,从而推进无障碍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探究无障碍环境中所蕴含的人权保障内涵。这不仅有助于拓宽我国的人权视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还有利于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无障碍保障体系和人权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在多领域向深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论启示。

一、研究基础

(一)无障碍设计:理念的发展及受益人群的扩大

学界普遍认为,无障碍环境(accessible environment)主要包含两大部分:物质环境的无障碍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的无障碍也称物理环境的无障碍,主要涵盖无障碍的公共设施(坡道、扶手、盲道、残疾人车位、人行地道天桥、公共交通工具等)、无障碍的内部交通系统(升降平台、无障碍卫生间、轮椅席位等)以及诸多的辅具器械。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则主要包括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可见,无障碍环境从人的生活方式、交往形式、建筑空间等各方面均提出了服务于无障碍人群的要求与标准。建设无障碍环境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人们创造环境的可及性与可用性,另一方面是使所有人平等、便捷地获取和利用信息。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有赖于无障碍的设计理念。其中,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理念是完善无障碍建设规划与标准的设计方法。通用设计起源于美国的建筑学领域,其首要原则为“公平使用”(equitable use),即在关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之上,主张应当面向所有人的需求,将不同类型的使用者全部纳入考量,强调一切环境、设施、产品、服务都能最大限度地供所有人公平便捷地进行使用。在欧洲与日本等地,也存在蕴含类似理念的包容性设计(inclusive design),力求更多使用者的需求可以被涵盖在内。同时,包容型设计并非仅仅停留在使用者的需求层面,还倡导通过设计理念拓展人们参与社会的深度与广度,为不同人群提供体验和融入社会的机会。

无障碍环境的受益人群也随着诸多无障碍的设计理念的创新而不断扩大。起初,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目的不过是增添一种为方便残疾人使用、扩展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手段;但如今的无障碍环境已不单纯等同于“可通行轮椅”,也远不限于关注广大残疾人群需求,而是在追求消弭环境对残疾人生活限制的基础之上,努力满足老年人、孕妇、儿童、婴儿以及所有成年人的需要,逐步成为不同群体自由活动、自立生活、参与社会、获得认同感的重要通道。德国的一项调查显示,无障碍建筑是10%人口的刚需品,是40%人口的必需品,更是100%人口的便利品。这就是说,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受益人群具有多样性:一方面是对无障碍环境具有绝对需求的人群,这囊括了因各种原因而行动受限的群体;另一方面则是无障碍环境的潜在受益者,即具有相对需求的,如使用婴儿车、行李车、自行车等设施器械的潜在受益人群。

无障碍环境的主体与服务对象自始至终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为残疾人设计和建造”到“通用性包容性设计”直至“无障碍环境有益于所有人”的理念嬗变,彰显社会文明的进步。无障碍环境能够助力人们参与社会生活,而有障碍环境则将使部分人被排斥于外。可见,有障碍环境塑造并固化了边缘群体与少数群体,阻碍了人的自由发展,因此建设无障碍的环境有必要被视为与社会所有成员相关的基本任务,需要长期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建筑领域在实践中不断地推进无障碍设计理念的进步,学术界也逐渐基于此,开始为“无障碍”与“人权保障”等议题之间建立起了理论上的关联。

(二)无障碍环境:共识的形成与人权保障的关联

时至今日,国际社会似乎已达成一致共识,即残疾人同所有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目的在于使社会中的全体人民均可平等、自由、独立地参与社会,无障碍环境的服务对象也已拓展到了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然而早期关于无障碍环境与人权保障的研究,大多只是将其中的残疾人人权保障问题纳入了考量。实际上,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社会上对于这一人群的关注也曾历经“从无到有”“从低质量到高品质”的漫长过程,这也是无障碍环境与人权保障议题相关联的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有关残疾人权益问题的研究起步早、程度深,为我国残疾人人权观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

现代西方残疾观下,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组成部分,不仅是社会的参与者,且同样是各种权利的享有者,应与健全人享有平等的人权保障。英国残疾人研究教授奥利弗(Mike Oliver)在1983年出版的《残疾人社会工作》(Social Work with Disability People)一书中创新性地提出了残疾的“社会模式”概念(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并认为人们并不因个体的生理缺陷而“残疾”,人们在社会中面临的障碍才是真正的“残疾”,他进而将残疾人的社会发展由单纯的医疗问题转向人权问题的讨论。此后,社会模式的后继倡导者们一方面强调人们的平等权利,认为障碍来源于社会环境,应当由社会承担为人们排除障碍的责任而非要求人们去适应障碍。另一方面他们持续批评在残疾人出行、就业等社会权利方面缺少法律保护,呼吁要“赋予残疾人做他们想做的事情的能力”。美国的部分残疾人团体认为国家制度阻碍了他们身为公民应获取的权利,受当时各类社会运动的影响,他们也发起了以“权利”为诉求的人权运动,主张残疾人的平权观并抵制任何歧视行为。同时,他们还致力于推动社会制度的改革,要求政府回应残疾人和障碍者的生存权利需求并将残疾人纳入社会的主流生活之中。

几十年来,许多颇具建树的国际纲领在世界范围内为保障残疾人人权提供了重要指导,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字眼被屡屡提及的同时,建设无障碍环境有助于推动世界范围的人权保障也愈发成为国际上的共识。《国际残疾人行动计划》在1963年明确指出“以健全人为中心的社会是不健全的社会”,这让人们进一步意识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应同样是人权保障的主体,他们享有着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均等权利。1975年联合国在《残疾人权利宣言》指出要“帮助残疾人发展他们在各个不同活动领域的能力”,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进一步写道“各国应确认无障碍环境在社会各个领域机会均等过程中的全面重要性”,这些都表明了无障碍环境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重要意义。直至2006年,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明确提及了“无障碍”与“人权保障”的关联。在此公约的序言中写道:“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同时,此公约第9条被命名为“无障碍”,并指出“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

特别是在当代世界范围内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也随之改变。无障碍环境在城市化条件下所能为人们提供的“便捷性”、“机动性”与“可通行性”不仅应被视为平等的权利,同时还是人们实现大多数其他权利的基础。据此,关于“无障碍环境”与“人权保障”的研究便从残疾人人权保障议题中逐渐独立,且在近年来愈发受到学界的关注。

二、无障碍环境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权利需求的逐层递进

无障碍环境建设蕴含着丰富的权利层次,从内容上指向个体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还包括范围广泛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等人们追求的高品质美好生活权利。无障碍环境从人民的现实生活出发,以人们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为基础,逐层递进地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全面性和丰富性。建设并完善无障碍环境是促进人们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应有之义。

(一)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权利保障:维护“首要基本人权”

人是一切发展的核心,确保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是马克思哲学中世界历史的根本开端。因而,个体生存境遇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关切。在人的基本权利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同时也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与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在国际普遍认可的人权标准下,人权的核心也包括使生命得到维系的生存权,以及拥有自主空间参与社会事务的个人自主发展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具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其重要性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加以认识和把握。

生存权是其他人权实现最为基础的前提,无障碍环境建设为个体生存提供了安全且必要的外在条件。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可见人类历史从个体的生存状态起步;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以及其他东西。人的生命是生产的有生力量,人类存在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依赖于生命机体。然而,由于种种偶然因素,我们无法规避先天或后天的意外对生命机体造成的损害,但这部分群体作为人类文明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作为历史的有生力量。因而为了生存,首先应确保全部人类“吃、喝、住”等维系生命活动的实现,进而才能够获取行使其他人权的条件。

以残疾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社会历史中薄弱且重要的环节,其背后隐含着重要的道德关怀与价值评判。我国有8,500万余名残疾人,2.67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4,000余万失能与半失能的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就是一条关乎生存的“生命线”,是上述人群在现代社会中维持正常生存的刚需。在出行、就医、就业、教育、养老、家庭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各个方面,无障碍环境都是他们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需求,而其中哪怕存在微小的薄弱环节,都有可能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近年来我国曾出现多起因缺乏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不规范导致的意外伤亡事件,引发了无数关于无障碍环境现状的讨论与反思。中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高质量、全方位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也始终坚持把所有的个体生存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就是从实际出发保障人民生存权的重要前置性条件。

生存权不仅包括个人生命在生理上的延续,还包括处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生存受保障,即能够自由且有意识地支配个人的生活。马克思强调:“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因此人如果要实现有意识的基本生存活动,享有个体自由的生存权利,就需要一个完备的环境以实现“自由”的通达。而人的现实活动依托于环境空间的载体,既需要物理意义上的客观环境(道路建筑等无障碍环境),还包括社会与文化意义上的媒介环境(信息无障碍环境)。只有将二者相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可供人民基本生存、健康生活、全面发展,覆盖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无障碍环境。

发展权同生存权密不可分,作为生存权的延伸与保障,发展权同样应被置于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人们的发展权,一方面,需要将个体的自我发展置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加以系统考察。马克思认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因此“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换言之,个人如果无法畅通无阻地参与社会生活,无法观测到其参与社会的“表现和确证”,那么他将难以与社会发展中的经济、政治、文化、自然建立联系,发展权也就无从谈起。无障碍环境一方面将消弭社会所有成员进入社会场所、获取公共信息的障碍,极大程度上降低弱势群体融入社会生活的准入门槛,确保该群体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基本属性和发展权利。另一方面,即便社会中的部分群体选择不采取“同他人一起”的“直接形式”参与社会生活,他们也能够因无障碍环境的存在,获得认识、了解、融入、改造社会的机会与条件,而不因原初的、客观的障碍被社会发展拒之门外。为追求一种实质上的机会平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在个人与社会发展的融合与统一中,以及实现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共建共享的社会发展愿景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为实现发展权的平等保障,我们还应坚持发展权落实到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人,特别是要保障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陷入不利地位的特殊人群。因此,发展权还关乎社会中平等与正义的实现。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观认为要“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他所论述的合乎每个人利益的一般正义观基础上,强调“公平机会的优先意味着我们必须给那些具有较少机遇的人以机会”,“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其理论更倾向于对最少受惠者的补偿与再分配,以此推动实现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处于平等地位的愿望。罗尔斯的论述为社会关注弱势群体保障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人文关怀,虽未强调现实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但这也是世界范围内推广保障残疾人权益以及推广无障碍理念的初衷之一。但相较而言,社会正义理论具有一定程度的先验性,罗尔斯所倡导的福利再分配与社会利益向“最少受惠者”倾斜的方案,往往是一种通过社会层面自上而下的领导与开展的单向度福利服务事业,在少数弱势群体受益后便可能趋于停滞,而缺少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下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本质性探讨。

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柯亨(Gerald Cohen)则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其核心要义是人们需要“可得利益的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这里的“利益”不仅指代社会福利,更强调社会福利的获取机会,且柯亨视后者为促进平等的先决因素。他倡导一个核心为“共享”与“互惠”的共同体,在其中人人都将处于平等的关系。反观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在无障碍资源较为稀缺、发展尚不充分之时,这的确可以被视为一种促进社会共同体成员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福利;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假定社会中已存在一个高质量的无障碍环境,那么其必将超越一般的社会福利,进而上升为促进人们获取其他社会福利的一种保障性的社会权利,这无疑才是我国贯彻人民立场,构建“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中更加长远的目标。

(二)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权利追求:走向“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理论追求人类“自由全面发展”,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始终,实现人的解放与自由全面的发展则是马克思与恩格斯毕生奋斗的使命与目标,这也是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权利追求理论依循。

无障碍环境建设体现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人文关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强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我国也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写入了2012年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诚然,在我国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发展时期,建设无障碍环境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尚不具备。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如期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社会发展物质基础也更为坚实,我们便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而不断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逐步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动社会全体成员自由全面地发展。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也逐渐从“有没有”上升为“好不好”,无障碍环境迫切需要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面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我国亟须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创造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的无障碍人居环境,在满足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人民实现对于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权利需求。

高品质美好生活中的无障碍环境需要注重个人发展中的尊严与价值。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视角下,人作为类存在物,其尊严和价值只有在自由自觉的、改造世界的对象化活动中方可体现,并需要通过外在的社会关系加以证明。美国学者罗斯(Brad Roth)也认为当今人权事业的重点之一便是复兴马克思主义,因为人权运动的核心是寻求为人类有尊严的生存创造条件。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写道:“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可见,社会成员不仅应具备参与社会的条件,还要能够改造社会,成为社会中有尊严有价值的个体,即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增进“功成必定有我”的参与感、使命感与获得感。无障碍环境由于其“人人共享,人人可用”的本质特征,不仅能够成为社会弱势群体重塑社会关系、连通社会主流群体的物质中介,还能作为一种精神桥梁,构建社会中一切成员之间的平等尊严与生命价值。

高品质美好生活中的无障碍环境需要保障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多元性与丰富性。马克思主义学者罗曼(Georg Lohmann)认为具体的人权应保障每一位个体都能参与到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参与的主体来说,参与的人群应当包含社会中的每一位公民;从参与的途径来说,不论是现实的、即时的社会交往实践,还是因时空拓展而带来的网络化参与,都需要社会提供参与的物质条件与制度保障。无障碍环境不仅可以提供物理意义上的通行便利,帮助行动不便的群体走出家门拥抱社会,还能够服务于当下信息社会中的无疆界、无时差的信息无障碍要求,是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催化剂。当下,无障碍环境除基本保障外,也必须在旅游、文娱、医疗、康养等高质量多元化需求上全面发力,创造更加通达便利的应用场景,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活出更为精彩的人生。

高品质美好生活中的无障碍环境需要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因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无障碍发展的成果由人民所共享,才能有别于西方标榜“普世”“民主”的人权观下,通过抗争与游说所推动的“平权运动”,从而更加扎实坚定地开辟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道路。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物质环境的共同富裕,将无障碍环境有机地融入社会公共环境的每一个角落。无障碍基础建设在我国虽然并非稀缺资源,但真正惠民有利、能够为生活提供便利和保障的高品质无障碍设施依旧十分匮乏。无障碍环境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全体人民的一致利益,这表明在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现代化的道路,我们应依循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观下的人权模式“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不应让高质量无障碍设施成为稀缺与匮乏的资源。

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推动人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通过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步伐来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其中也包括思维的能力”。当今世界的信息化发展愈发迅猛,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信息的利用、获取、共享与开放同样应惠及社会中存在不同类型身体机能差异的人群。由此可见,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顺应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发展潮流,有助于推动人民思想意识的发展与思维水平的提高,契合人民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高品质生活期待。

高质量美好生活中的无障碍环境需要兼具高品质和小细节。马克思认为,工具、机器与技术不仅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自然之间建构关联的中介,还是人类“臂和腿、头和手”的延伸。由此工具将成为人“活动的器官”,并通过“延长了他的自然的肢体”使人有能力“把这些物当做发挥力量的手段”。如若将无障碍视为静态的工具与机器,那么残疾人等失能人群之于无障碍,便如同“工人把工具当做器官”。高品质的无障碍设施好比人体额外且精细的“器官”,无障碍环境也将如“机器代替工人而具有技能和力量”那般,为人们提供生存与发展的能力。而蹩脚的无障碍设施好比受损的器官,不能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反而会为障碍人群制造“二次障碍”乃至“多次障碍”。因此,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做好品质、细节与实用性的把关,包括但不限于完善人行路口的缘石坡道更加平缓至“零高差”,推动公共场所标识更加显著、清晰与易懂,实现无障碍卫生间更加全龄友好与人性化等。上述等高质量、精细化工程,非但无须高额的成本投入,还同时兼顾了实用与美观的需求。对于行动不便者,高质量的无障碍环境将成为人们必要“器官”的延长;对于广大健全者,其也将提供充分的辅助与保障。未来社会如若能实现恩格斯的构想“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那么社会中的“全人群”则必然需求“全要素”无障碍环境的“全覆盖”。

综上而言,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宗旨应该追求通过无障碍环境的不断完善进一步保障弱势群体发展的权利。马克思强调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意味着社会中的全体成员,无论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对于残疾人、失能与半失能的老年人、孕妇、儿童及临时患病负伤等刚需人群,无障碍环境是保障其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对于健全人群,无障碍环境也是良好的辅助手段。所以,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特殊性和可持续性的特征,该事业虽起源于关怀弱势群体与少数群体的初衷,但激发和创造出的社会福利能够反哺社会中的多数群体,最终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可见,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视角来看,建成与完善高质量的无障碍环境,既有利于实现人居环境、城市空间的全面改善和整治,又有助于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能够为满足人们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权利需求创造必要条件。从自由生存与发展的物质环境,到便捷、舒适、优质、多元、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无障碍环境发展的终极目的便是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

三、无障碍环境中人权保障的制度优势:法治保障的全面推进

(一)尊重人民主体:推动无障碍法治建设的完善与创新

人权始于法律权利,需要法律完成其建立与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要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这就要求无障碍环境的变革与发展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体现法治化的规范、指导和惩戒作用,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长期、健康与良性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随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日渐完善,无障碍环境质量不但获得了显著加强,法治化无障碍建设理念也变得日趋成熟。

立法过程是人权由道德权利转向法制权利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方式。在立法方面,我国三十多年来从零摸索不断积累,已逐渐形成了无障碍环境中统一而多层次的人权立法保障。1989年我国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无障碍设计标准,该规范创新性地提出了“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指导,这为我国在城市发展和都市空间内建设无障碍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出台,其中第七章“环境”指出“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这是“无障碍”一词首次被纳入我国正式法律文件中。2008年经修订后第七章“环境”变更为“无障碍环境”,同时突出强调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充分彰显了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发展权的基本理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历史条件的演进,无障碍概念在其内涵和外延上均获得了极大的丰富,这集中体现在无障碍环境覆盖人群数量增加,无障碍环境对人权保障的完善,以及人民主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地位的提升。一方面,我国在概念的使用上更加有意识地规避“无障碍”与“残疾人”的对等关系,避免无障碍环境的服务对象被限定于残疾人的范畴。如2001年我国开始施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取代1989年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新的设计规范取消了“无障碍设计”与“残疾人使用”的限定关系,提出“作出无障碍设施的总体布局”及“将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要求列为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使无障碍环境的规范趋于通用化和普适化。2012年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总则中指出,创造无障碍环境的目的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这便在“无障碍环境”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了更为精确的新型对应关系,指明且丰富了无障碍环境的本质与内涵。

另一方面,我国也在立法环节不断探索和延伸无障碍环境的受益人群和实施范围。从受益人群来看,除残疾人外,老年人是我国法律中明确指出的急需无障碍环境保障的核心群体。199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虽未直接出现“无障碍”的相关字眼,但指出“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早期无障碍理念对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8年第三次修正后的第六章“宜居环境”中六次明确提及“无障碍”,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表明无障碍环境将在我国各领域各行业适老化转型升级中成为重要环节。在实施范围方面,2015年我国出台《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这彰显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从城市空间逐步向村镇延展的规划愿景,有利于促进无障碍环境城乡发展的平衡。

在执法、司法与守法方面,近年来我国也在多领域围绕多部门逐步形成合力,致力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各地区执法方式以城管执法部门消灭城市安全隐患、立案查处无障碍领域违法行为为主,配合多项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升维护了无障碍环境质量。司法环节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1年以来,从人民需求出发,大力推进无障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将“服务无障碍”这一重要维度纳入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考量。无障碍公益诉讼这一全新领域不仅服务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更维护了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同时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诉讼相关场所设施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以便无障碍服务能够贯穿诉讼全流程,既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又能感受到“有爱无碍”的司法温度。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人权的宗旨、目标和愿景。随着立法保障的不断完善,无障碍环境的受众也从较为狭隘的残疾人群体,延展至老年人及一切对无障碍有需要的人群,最终必将惠及社会全体成员。但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依旧存在短板与弱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始终存在,许多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的人群还未切实感受到无障碍发展的成果,社会全体成员对于无障碍的理念与价值的认识尚有待深化与加强。除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的标准、导则、试点示范工程之外,还需在立法上探索制定全方位规定无障碍需求的专项法律;在执法、司法、守法方面,也应加强建筑施工不规范问题的惩罚力度,更加严格落实监管与处罚,避免返工、返修、补建、改建所造成的人民财产损失。归根结底,我国只有持续在无障碍法治建设方面探求创新,不断推进无障碍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更有力地赋予无障碍环境工程担负保障人权的重要使命。

(二)弘扬共同价值:实现无障碍国际水平的示范与引领

当今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已然成为普遍的国际共识,承担与推动无障碍建设的共同责任也愈发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面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我国应致力于把握法治接轨、理念赶超、案例示范、成果引领的中国式现代化无障碍环境建设路径,为国际社会贡献无障碍领域的中国设计、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整体而言,在为无障碍环境建立法律保障的地区之中,美国的研究与实践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制定了诸多标准与法案,首次彰显了推动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保障残疾人人权的立法理念。1961年,美国制定了全球首个无障碍标准(American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and Usable by,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1968年美国通过的《建筑无障碍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提出要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1990年生效的《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为残疾人享有社会服务与设施、出入公共场所、获取就业机会等方面提供了更广泛的权利保障,无障碍理念自此也开始逐渐被社会更为普遍地接纳。

在建筑法案中渗透无障碍的设计理念,同样是欧洲各国较早达成的共识。1967年英国发布了可供残疾人出入建筑物的标准(British 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Access for the Disabled of Buildings)。瑞典于1975年首次在其建筑法中划时代地引入了无障碍标准,为轮椅通行和电梯装配设置了强制要求。几乎同一时期,丹麦1977年修订的《住宅法》与法国1981年出台的《建筑住宅法》也均将轮椅的通行纳入了考量。2005年,法国颁布了更为细化的《关于残障者权利与机会平等、参与权和公民权》,规定人人都必须能享有无障碍交通和建筑环境,体现了对无障碍环境的高度重视。德国也曾立法规定建筑或其他公共设施,应在设计中要确保残疾人能够在无需他人辅助的情况下,独立且无困难地使用。

日本因人口结构存在急剧老龄化的趋势,故而急需生活环境设施与住宅建设规范的相关政策加以适配。日本于1994年颁布的《爱心建筑法》和1995年颁布的《与长寿社会相适应的住宅设计标准》摘要,均包含着无障碍设计的规范和具体的实施要求。《爱心建筑法》的审议报告书中指出,应将建筑物从过去以经济活动和成年人为中心的建筑观念,转向创造便于老年人、婴幼儿等所有人都能生活的环境。因此在日本,不但每座建筑物竣工时要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其是否符合残疾人、老年人的无障碍设计,一些公共设施甚至要依据建筑面积的大小落实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方案。

总结而言,在全球无障碍环境发展的进程中,美国更为关注保障残疾人人权的法律制定,欧洲更加强调无障碍建筑设施的标准与规范,日本则因老龄化问题着重实现老年人与失能人群的需求。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与重心,上述较发达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历程,都是我国都应积极学习、吸收与参考的有益实践经验。

然而时至今日,西方社会依然会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等形式,开展残疾人权利运动以争取弱势群体权益,《美国残疾人法案》甚至是数百名残疾人艰难通过“83层台阶爬出来的”。特别是近年来,西方社会无论是在无障碍环境的发展理念,还是在无障碍建筑形式上,都愈发鲜有革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故此相应地,我国要在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开拓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无障碍环境法治建设道路,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无障碍环境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下无障碍环境的建设途径。

其一,我国需要实现与国际社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上的法治接轨,尤其应在立法方面制定无障碍环境的专项法律。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行动,也是我国在无障碍专项的法律建设上与发达国家实现接轨的重要举措。其二,我国需要深化无障碍环境的发展理念,凭借创造性与时代性的先进思路完成理念上的超越。无障碍环境并非残疾人的“特权”,而是面对一切有需求群体的“平权”,故此该法不仅在总则中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目的是“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还将无障碍环境的受益人群扩展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这表明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切人群已不限于残疾人,而是扩展至社会全体成员。其三,我国需要创建更多高质量的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和优秀典型案例,以此示范和引领无障碍建设的时代潮流。我国无障碍环境事业的发展虽起步较晚,但起点不低,尤其在近年来发展迅猛,在许多一线城市已有接近乃至赶超发达国家的势头,如今已然涌现了一批符合乃至超越国际一流水准的优秀案例。其中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与冬残奥会的无障碍环境提升项目,北京大兴机场的无障碍系统设计,新建京雄城际铁路雄安站站房工程,杭州湖滨步行街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工程,清华大学无障碍专项规划等为典型代表。这些涉及重大公共设施、信息无障碍搭建、人居环境改造的无障碍专项建设工程,超越了传统的无障碍建筑设施领域,是在体制机制、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新型行业标杆。

无障碍环境是世界各国倡导的共同理念与价值,更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有机组成部分。有鉴于此,通过不断完善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基础,我国不仅能彰显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中国特色,还能同国际社会一道凝聚无障碍环境中的国际人权共识,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无障碍共同体。

四、结语

人权学者奥康奈尔(Paul O’Connell)指出,全球范围内存在数百万民众在通过“人权话语来促进和捍卫其利益”。然而抛开受益者的局部利益而谈,无障碍环境建设是通过少数残障人士的发声,以捍卫包括健全人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平权运动”,这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个体和少数群体维护其私利的西方民主人权运动。一旦无障碍环境成为社会环境的基本形式和人们的集体权利,人们便会越来越意识到具有共同价值的无障碍环境给不同群体所带来的好处,又能通过集体权利扩大对相对弱势的少数群体的保护,从而构建一个在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共同体基础之上,更为广义的无障碍社会共同体。

可见,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导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才能追求真正有利于人类本性和需求的发展,创造“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社会工程,最终超越仅有少数群体受益的种族、性别、性取向乃至残障群体的人权运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初衷与出发点虽然是保障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和不利地位的残疾人群体,但随着无障碍环境的普及和成熟,其必将打破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界限,从保障特殊的少数人权利演进至保障普遍的多数人权利。开展无障碍环境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理论分析,丰富二者的理论关联,正是因为无障碍环境既是保障残疾人自由与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又是推动残疾人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更能为全体人民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便利条件。

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键,在于这项事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作为一种机会平等,无障碍环境不仅要成为一份社会福利,更应成为一种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事实平等,无障碍环境则有必要被纳入我国兼具人民性与普惠性的人权发展道路,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人权模式。这不仅是我国推广无障碍理念、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根本宗旨,也是无障碍环境由民生福祉建设到价值引领建设的途径跃升,充分彰显了我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发展思想。

在未来,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事业将会愈发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与重视,无障碍创新示范成果也将融合更多交叉学科,无障碍建设的核心力量也必将由残疾人主体转向“残健融合”的发展特色。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发展的所有人,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视域下,都既是“剧作者”,又同时是“剧中人”,以至于个人在推动群体利益的同时,每个人又将成为无障碍环境的终身受益者。

(吕俊彦,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无障碍环境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22&ZD186)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contains a rich connot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nd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barrier-free design and the expansion of its beneficiary groups,constructing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has become a basic task that benefits all members of society and meets the public needs of all the people,with its core goal expanding from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disabl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members of society.Building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rxist human rights concept is conducive to safeguarding the people’s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and at the same time it satisfies their demand for the right to pursue a high-quality and better life and reflects the common vision of everyone in society fully enjoying human rights.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n terms of legal protection based on China’s institutional advantages can improve and innovate the country’s legisl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o as to play an exemplary and guiding role in enhancing the international barrier-free level and enable all people to enjoy the good life created through the drive to build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Keywords:Construc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Human Rights Protection;Marxist Human Rights Concept

(责任编辑  朱力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