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2023-12-19 17:17:25来源: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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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既具有普遍性的一面,也具有特殊性的一面。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1.人权的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指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它要求所有人在权利和尊严上平等,都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

  人权的普遍性还体现在国际社会正在趋向于形成共同的人权标准。对于是否真正存在一种可以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普遍的国际人权标准,各国有很大分歧。西方国家主张人权有国际标准,但他们往往把自己一国或一个地区的人权标准和模式视为唯一的、适用于全世界的“国际标准”。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出发,在尊重国际人权文件基本精神的同时,反对别国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一方面,尽管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努力的共同目标,但同时也必须承认和尊重人权的差异性。由于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国如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地保护人权,目前尚不

  可能有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另一方面,一些基本人权得到各国法律的一致保护,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共同签署了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和为人权立法,人权进人国际法领域的事实本身就说明,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准则。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共识,体现在联合国通过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和国际公约中。随着签署并批准某些条约的国家数量的增多,某些准则会逐渐成为国际人权标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人权的共同标准,是启迪的源泉,是联合国据之以推进现有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标准的制订工作的基础。”

  人权的普遍性还体现在国际社会经常采取共同的行动,反对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促进人权的更充分实现。例如国际社会反对种族歧视、种族屠杀和种族灭绝的行动,保护妇女权利的行动,等等。

  人权普遍性的基础,在于人类存在共同的利益,面临共同的危险;同时,也存在着道德上的相同价值取向。

  2.人权的特殊性

  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密切相关。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认知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首先,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等不同的社会,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第二,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同,优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尽相同。第三,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民族心理、宗教信仰等存在差别和不同,生活在不同国家的人们,对人权的理解也必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和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和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也会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人权模式。

  3.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特殊国情相结合

  国际上公认的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方式;在制定本国的法律时,有权在不违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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