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有哪些形态?

2023-12-19 17:14:02来源: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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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从人权的实现状态来说,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在社会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确认和保障的情况下,通常受法律之外的各种社会力量与社会因素的不同形式与程度的承认和保护,如政党与社会团体的纲领与章程、乡规民约、社会的传统与习俗、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政治意识,等等。

  法定权利是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且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它的有效实现的权利。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任何国家里,法律的制定、人权的法律化,都会有一个过程。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立法者是否愿意或者能否正确运用法律确认与规范人的应有权利,也是不确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甚至可以公开明确地剥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如1991年前的南非政府制定的种族主义法律即是如此。但是,人的应有权利一旦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与保障,法定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更具体与规范化的人权,更易得到切实的实现。

  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的人权。在某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人权,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并不一定都能真正实现。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作的规定,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根据本国发展水平保障人的应有权利能够实际享有。

  2.积极的权利与消极的权利

  从人权的保护状态来说,人权通常被分为积极的权利和消极的权利。

  所谓“消极”的权利,是要求国家与社会通过不作为来保障的权利。各种自由权利被认为是典型的消极权利。所谓“积极”的权利,是要求国家和社会通过具体的作为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认为是典型的积极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日益意识到这种区分的局限性。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是:几乎所有的权利都兼具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

  3.原生权利与派生权利

  原生权利和派生权利也可表达为“母权利”和“子权利”。例如,公民的选举权可以被视为原生权利,而由它派生的权利有提名权、投票权、委托投票权、选举监督权、选举罢免权,等等。再如,公民的知情权可以被视为原生权利,它派生出来的权利包括寻求信息权、接受信息权和传播信息权等。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派生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对工作权、教育权所派生出来的各项子权利,就有明确的规定。而有的派生权利是通过“权利推定”来确认的,例如,由言论自由权可以推定出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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